2012年娄底市中考考务工作细则
娄教通〔2012〕41号 娄底市教育局 印发《娄底市初中毕业学业水平考试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考务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各中学: 为进一步加强管理,保证我市中考工作的顺利实施,我们研究制定了《娄底市初中毕业学业水平考试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考务工作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与我局中招办联系。
娄底市初中毕业学业水平考试和
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考务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考务工作细则》适用范围
1. 为严肃初中毕业学业水平考试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以下简称“中考”)纪律,保证中考信度,维护中考权威,使中考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特制定本《考务工作细则》。
2.本《考务工作细则》适用于全市中考。
第二条 中考性质
1.中考是国家认可的市级水平考试。中考是评价学校办学状况的重要依据;是引导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面向全体学生,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是端正初中学校学风、教风,继承和发扬我市基础教育特色的重要措施;是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管理教学、指导教学的重要机制。
2.中考是学历证书考试。中考是普通初中毕业生颁发毕业证书的文化成绩依据。凡我市具有正式学籍的初中毕业生,中考成绩合格,综合素质评价、体育合格,即可取得毕业证书。初中毕业证书是学历证书,具有社会性和权威性,是升学、参军、招工、招干及其它社会行业录用人员的学历依据。
3.中考兼具选拔考试功能。中考成绩是初中毕业生升入高中学校的文化成绩依据。
第三条 中考管理
中考实行娄底市教育局(以下简称“市教育局”)统一领导的县市区负责制,由各县市区教育局按照要求负责制定组考方案,报市中招办备案后组织实施;市直学校中考组考工作由市教育局负责。
第二章 中考报名与异动考生考籍管理
第四条 报名资格
1.具有正式学籍的初三学生;
2. 具有正式学籍的初二学生报名参加地理、生物两科考试;
以上人员具有报名资格。
第五条 报名办法
1. 考生可以通过网上报名的方式采集相关信息,也可以由学籍所在学校统一组织报名,通过人工录入的方式采集相关信息;
2. 在籍考生在学籍所在学校报名,返乡考生在县市区教育局主管部门或指定的报名站报名。
第六条 报名时间
报名起止时间见当年中考文件,由市教育局统一公布。
第七条 考试科目和时间
1. 考试科目:
初中二年级:生物、地理;
初中三年级: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政治、历史、体育。
2.考试时间:
年级 日 期 上 午 下 午
6月17日 驻点巡视员抵达考点,参加考点考务工作会议,考点进行考务工作培训、布置考室(初三)
初三 6月18日 物理:8:00-9:30
历史:10:20-11:50 语文:15:00-17:00
6月19日 政治:8:00-9:30
化学:10:20-11:50 数学:15:00-17:00
6月20日 英语:8:00-10:00
初二 6月20日 10:30-12:00
初二考室布置 生物:14:00-15:30
地理:16:10-17:40
第八条 考生号(报名号)及报名工作要求
1. 考生号(报名号)由十二位阿拉伯数字构成,由各县市区教育局在中考报名时编定,其各位数字的含义如下图所示:
□ □ □ □ □ □ □ □ □□□□
届 号 县市区号 乡(镇)号 报名站号 报名顺序号
第一、二位数为学生初中毕业届号代码,规定为公元纪年的后两位数;第三、四位数为县市区代码;第五、六位数为乡(镇)代码;第七、八位数为报名站代码;第九、十、十一、十二位数为报名顺序号。
2. 报名期间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名站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网报的学校须指导考生按时进行网上报名。
3.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报名站须按本章第四条严格审查考生报名资格。
第九条 准考证号
1. 准考证号由十一位阿拉伯数字构成,其各位数字的含义如下图所示:
□ □ □ □ □ □ □ □ □ □ □
届 号 县市区号 考点号 考室号 座位号
第一、二位数为学生初中毕业届号代码,规定为公元纪年的后两位数;第三、四位数为县市区代码;第五、六位数为考点代码;第七、八、九位数为考室号;第十、十一位数为座位号,每个考室统一按01-40依次编排(尾数考室按实际考生人数编排)。
2. 报考农村小学教师和幼师定向培养专项计划的考生按有关文件规定单独编排。
3.准考证号以考点为单位按随机方式进行编排。
4.考前应编排《考生号、学籍号与考号对照表》(见附表一),《考号与考生号、学籍号对照表》(见附表二),分别供考生所在学校和考点使用。
第十条 准考证发放
1. 准考证按全市统一式样印制,并与学籍卡(见附表三)一并使用;学籍卡需加盖县市区教育局学籍管理钢印。
2.学校应准确填写学籍卡有关内容并在考前及时将准考证和学籍卡发放给学生。
第十一条 异动考生中考成绩的认定
1.复学考生 因病休学考生复学后,参加中考后未延长学习年限的原中考成绩有效,参加中考后延长了学习年限的中考成绩按有关规定执行。
2.留级考生留级到下一级的学生,原已参加中考科目,必须重学重考。原已考科目成绩作废。
3.转学考生 市内学校转学考生只须办理娄底市初三学生异动手续,原已参加中考的科目成绩不变;市外学生转入市内,原已考科目成绩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考区、考点设置与管理
第十二条 考区、考点设置原则
1.每个县市区为一个考区,市直为一个考区,每个考区下设若干考点。
2. 考点设置按照相对集中、安全、便于管理等要求,原则上要求就近设置到普通高中学校,具体设置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决定,报市中招办备案。如果要在乡镇设置考点的,一个乡镇只设一个考点,低于200名参考人数的原则上不得单独设置考点。一个报名站的考生除报考小教和幼教的考生外原则上要求放到一个考点参考。报考小教和幼教的考生按有关规定在城区单独设置一个考点。
第十三条 考点设置条件
1. 考点必须具备:
环境安全、安静,有围墙、校门,不受外来干扰;
考试区、工作区、生活区能相对分开,能对考试区进行封闭管理;
具有通车、通电、通水、通电话的条件;
有满足考试需要且符合要求的考室、考点办公室、保密室(保密柜)、答卷装订室、广播室、领队和送考人员休息室(设在警戒线外)、厕所(必须设在警戒线以内);
每层考室要有一个茶水桶,保证考生饮用开水供应及时、足量、卫生;
每个考点须设有医务室,考试期间须有一至两名医务人员值班,备有常用药品;
能就近解决考生的食宿等生活问题。
2. 考点评估合格(评估细则见附件四)。
3.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当年不准设置中考考点:前次中考出现试卷泄密;考务人员参与违纪舞弊;学生集体舞弊;中考组织混乱并造成后果。
第十四条 考点机构设置
各考区考点必须按照组考工作要求成立考试组织工作领导小组及工作机构,切实加强对中考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严防各种意外事件和违纪舞弊事件的发生,确保考试顺利实施。
1.考点领导:每个考点设主考一人,第一副主考、第二副主考各一人。主考由教育行政部门领导或考点所在学校校长担任,全面负责考点工作;第一副主考由教育行政部门领导或非考点学校校长担任,主管保密、监考等工作;第二副主考由教育行政部门领导或考点所在学校的副校长担任,主管后勤、宣传等工作。
2. 考点下设机构:考点下设考务、保密、保卫、宣传、后勤(含医务人员)等若干小组;每个考室配备两名监考员,每个考点须配备适量的机动监考员和女监考员。
第十五条 考点管理
1. 考前,县市区教育局要对考点及周边环境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县市区中招办负责检查考点具体布置情况。
2.考试期间考点实行全封闭管理,校门口要有保卫人员执勤,考试工作人员凭考试工作证,考生凭准考证入场,无关人员禁止进入考点。
3.考室区域周围三米处划定警戒线,每堂考试开考前30分钟,对警戒线内的无关人员进行清场,除考点工作人员、巡视员和考生外,禁止任何其他人员进入警戒线内。
第十六条 考点布置
1. 考点大门口正上方必须悬挂“××年娄底市中考××(县/市/区)××学校考点”的横幅,两旁有反映中考特点的对联,校门口插适量的彩旗。
2.每个考点必须设有宣传栏,栏内应公布考室、医务室、厕所(必须设在警戒线内)等分布示意图,同时要公布考室编号和考生的起止准考证号、张贴《考室规则》、《监考规则》、《考生违纪舞弊处罚规定》、《工作人员违纪舞弊处罚规定》、《考试时间科目表》、《考室平面示意图》、《准考证号、考生号和学籍号对照表》以及其它宣传内容。
3. 考点办公室要张贴《监考规则》、《考生违纪舞弊处罚规定》、《工作人员违纪舞弊处罚规定》、《考试时间科目表》、《考试程序》、《答卷装订规则》。
4. 每个考点应张贴适量的标语。
第四章 考室设置与管理
第十七条 考室设置
1.考室必须保证采光通风良好、不漏雨,门窗玻璃完好,禁止用危房作考室。
2.标准考室按每室40人设置,尾数考室不得超过42人,每个考点只准设一个尾数考室。
3.考生座位必须单人、单桌、单行排列,考室内的课桌座位编号按“考生座次号示意图”的要求,摆成五行八排。要求做到每行间距和每排间距在80厘米以上,座位卡统一贴在课桌的左上角。准考证、学籍卡也放在课桌的左上角。
考生座次号示意图
08 09 24 25 40
07 10 23 26 39
06 11 22 27 38
05 12 21 28 37
04 13 20 29 36
03 14 19 30 35
02 15 18 31 34
01 16 17 32 33
讲 台
前门
小件物品
存 放 处
第十八条 考室管理
1.考室前门要张贴考室标签(含考室号、准考证起止号)和考生座次表。
2.考室前面的黑板上要书写(或张贴)“沉着、认真、细致、守纪”八个大字。
3. 每次考试应提供每个考室的《准考证号、考生号和学籍号对照表》给本室监考人员使用。
4. 考室要做到清洁、卫生,考室内不准堆放多余的桌椅杂物,原来张贴的资料、图表、墙报及其它资料必须清除或覆盖,抽屉内不准遗留任何纸张。
5. 必须在每间考室靠讲台的外墙角设立“小件物品存放处”,并张贴醒目标志。
第五章 试卷保密、保卫与管理
第十九条 试卷保密、保卫与管理原则
1.中考试卷(含副卷、评分标准、标准答案,下同)和外语考试听力部分录音磁带属国家机密,在阅卷登分卷本拆封前,均须严格保密。
2.试卷和外语听力录音磁带除规定的运输环节外,只准存放于各级保密室。试卷和听力磁带在任何时间、地点均须有保密、保卫人员守护。
3.试卷在考试后由各县市区教育局统一保管6个月后视具体情况妥善处理;评卷结束后,答题卡由市教育局统一封存,其保管期限为6个月,在此期间,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任何人员不得接触。6个月后答题卡由市教育局视具体情况妥善处理。
第二十条 试卷印制规定
1.试卷印刷厂家条件:试卷印制厂必须在当地保密局注册,具有统一核发的《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设备先进,工艺水平较高,具有相应的生产能力;具备高素质的管理人员,有一支基本稳定、具有一定经验的制卷工作人员队伍。
2.制卷保密、保卫机构及职责:成立以厂主要负责人为主,各生产车间负责人参加的保密、保卫领导小组,全权负责从试卷原稿进厂起至考完最后一门学科止这一期间的试卷保密、保卫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和执行《试卷印制保密、保卫工作规定》,对参与制卷人员进行资格审定。
3.制卷内部保密、保卫工作:制卷期间,成立专职的内部保密、保卫工作组,由若干人组成,设固定的内保岗位,24小时值班,全权负责警戒区内的试卷保密、保卫工作。各车间设兼职保密、保卫人员,负责所辖区域内的试卷保密、保卫工作。
4.制卷外部保卫工作:制卷外保工作由武警部队或公安部门同志担任,24小时执行固定岗与流动哨警戒制度,密切监视警戒区内外的一切可疑现象,严格检查进出禁区内的一切人员和物资,严格履行人员来访登记手续并作好记录。保证制卷期间警戒区内的安全,达到确保试卷机密的目的。
5. 制卷区域实行全封闭管理:制卷期间,制卷厂周围须划定明确的警戒线范围,警戒线范围内所有窗户和不使用的门须贴封条封闭。制卷期间禁止任何人员进出禁区,禁止任何物品送出禁区。从试卷原稿进厂起至考完最后一门学科止,所有参与制卷的工作人员只能在划定的禁区内活动,实行全封闭管理。试卷原稿开封必须是在外保、内保人员全部到位并开展工作后方可进行。否则不准开封。
6.制卷工作纪律:凡有直系亲属参加本次中考(含补考)者,禁止参加制卷。所有参加制卷工作的人员,必须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严守国家机密,一切行动听指挥,从接触试卷之日起至最后一科考试结束止,不准离开禁区,做到不回家、不外出、不会客、不写信、不打电话、不单独行动、不谈论试卷内容、不准带任何无线电设备及其它不宜带入禁区的物品进入禁区。
7. 试卷袋和答题卡袋正面均印有考试时间、考试科目等。试卷和答题卡每袋都是40份。
第二十一条 试卷及答题卡交接保密、保卫规定
1. 试卷交接第一流程包括:制卷厂家→市教育局保密室→县(市、区)保密室→考点保密室→考室四个环节;第二流程包括:考室→考点保密室→县(市、区)保密室→评卷点保密室三个环节,除此以外不得再增加任何试卷交接环节。
2. 在每个试卷交接环节中,都必须持统一的《娄底市中考试卷、答题卡交接表》(见附表六),在保密员、保卫人员、考务负责人同时到位后,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可办理交接手续。在试卷、答题卡交接过程中,须严格履行试卷、答题卡交接签名手续。
3. 领卷人员在领卷时必须认真核对试卷、答题卡数量,检查卷袋完好程度,如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报告。
4. 试卷及答题卡配发办法:标准考室和尾数考室每科发试卷和答题卡各一袋;各考区每科另配备用试卷和答题卡各一袋;各考点每科另配备用试卷和答题卡各一袋。
第二十二条 试卷(含答题卡)运输保密、保卫规定
1.试卷运输必须采用金属密封车,并保证车况良好,车篷不漏雨,门锁完好,县市区到考点的试卷运输也可采用车况良好、密封性能良好的小车、面包车。禁止用其它交通工具运输试卷。
2.试卷运输,必须配备保密员、公安人员(武警)、考务人员随车押运。在运输的全过程中,要做到人不离卷,卷不离车。车不在途中停留,如遇不可抗拒事件应及时报告。
3.禁止任何无关人员搭乘试卷运输车,严禁搭载与试卷运送无关的物品。试卷接送时间,由市教育局统一规定,须保证将试卷及时、安全地送到规定的保密室。
第二十三条 保密室保密、保卫工作规定
1.保密室设置:市教育局、县市区教育局、考点、评卷点均须设置保密室。
2.保密室设施要求:保密室须选择二楼以上的套间,里间为试卷存放室,外间为保卫人员值班室。保密室须安装铁门,铁窗,铁柜,安装防盗警报系统,具备防盗、防火、防潮、防鼠功能。保密室门须上双锁,分别由两个保密人员保管。
3.保密室人员配备:试卷保密期间,保密室须配备专职保密员两人以上,保卫人员每班不少于2人。
4.保密室工作制度
试卷保密期间,市教育局、县市区教育局保密柜须由考务组长张贴签名封条,试卷存放室的门窗须由两名保密员共同签名张贴封条;考点保密室保密柜须由第一副主考签名张贴封条,试卷存放室门窗须由两名保密员共同签名张贴封条;每次考试保密柜锁密码均须更换,由一名保密员掌握,保密柜钥匙由另一名保密员掌管;非密码锁铁质保密柜须上双锁,每次考试保密柜和保密室门均须更换新锁,钥匙由两名保密员分别掌管。保密室封条,须遵循“谁签名,谁加封;谁加封,谁启封”的原则。非工作时间,任何人不得进入试卷存放室,特殊情况,须在两名保密员、考务负责人和纪检监察人员同时到位的情况下方可进入;工作时间,须保证两名保密员同时在场。
试卷保密期间,市教育局、县市区教育局保密室在试卷尚未分发前因试卷量过多无法入柜时,须增设保卫人员值班岗,专门负责值班室保卫人员视线以外的试卷存放室窗户保卫工作。除此之外,试卷均须存放于保密柜内。
试卷保密期间,保卫人员要在保卫值班室二十四小时轮流值班,任何情况下保卫人员值班不得少于两人。值班期间,禁止会客、睡觉、吸烟、饮酒以及开展文娱活动。禁止无关人员进入试卷保密室。保密室内不得生火。
5.保密室验收检查制度:中考前,各级教育局中考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人员对本级和下级单位所设保密室按上述条件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报市中招办批准备案方可启用。保密期间上级和同级中考领导小组,每天应对下级和本级单位所设保密室人员进行不定时抽查。
第二十四条 突发事件的保密工作规定
在试卷解密前各个环节,如发现试卷被盗(或有被盗嫌疑)、泄密、丢失,应立即上报市中招办、并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立即组织力量调查、侦破,采取有效应急措施,严格控制泄密扩散。
第二十五条 机动卷(含英语考试听力部分录音磁带,下同)保密规定
1.机动卷范围:除考生作答和随卷装订的缺考卷以外的试卷均属机动卷。
2.机动卷登记制度:中考期间,各级中考组考单位所存机动卷,均应填写《机动卷流向表》(见附表六),机动卷由保密员管理,《机动卷流向表》由考务负责人(考点主考)掌握;非特殊情况不得启用机动卷,机动卷启用应由考务负责人、考点主考、保密员共同签名。
3.机动卷注销制度:尾数考室内的余卷在开考30至45分钟内,由保密员收回(外语科在听力考试结束后10分钟内收回)。中考结束后,未启用的机动卷和考试余卷、监考机动卷统一上交县市区教育局中招办。
第六章 统一考试
第二十六条 考前准备
1.考点要选定时钟,对准北京时间,调试好播音系统,指定专人统一发信号、播音。
2.考点应在考前准备好草稿纸、浆糊、订书机(针)和小刀及备用的0.5毫米黑色墨水签字笔、2B铅笔等物品。
3.无考试广播系统的考点要准备好供外语听力考试用的交直流两用录音机,保证每考室一台和适量备用机,仔细检查电源、音质、音量、按键等是否合符要求。
第二十七条 考试程序
1. 考前30分钟(初三和初二第一场考试在考前35分钟)广播通知全体监考人员到考点办公室集中,主考(副主考)负责点名后,简单小结前堂考试情况,交待本堂考试注意事项,监考老师抽签滚动确定本堂考试所在考场。
2.考前20分钟(初三和初二第一场考试在考前25分钟),监考员从考点办公室领取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等,检查卷袋标记的科目与本堂开考科目是否相符,卷袋是否完好,核对无误后直接进入考室。
3.考前15分钟(初三和初二第一场考试考前20分钟,由主监考向考生宣读《考室规则》,其他场次考试不再宣读)响预备铃,同时广播:“预备铃,请组织考生有秩序地进入考室”。 考生进入考室后,对号入座,同时监考老师对考生所带物品进行严格细致的检查。并交待有关注意事项,由主监考负责发草稿纸、答题卡,监考核对考生姓名并粘条形码,提醒考生填写好答题卡上的姓名和准考证号。
4. 条形码一律横贴(准考证号从左向右方向排列)在答题卡指定的条形码粘贴条形框中。每科发草稿纸的数量是:语文、物理、化学八开白纸每人一张,数学每人两张,其余各科十六开白纸每人各一张。
5.考前10分钟,吹“拆封哨”,同时广播“拆封哨,请主监考当众启封试卷”。试卷启封后,主监考应逐份清点核对,如发现试卷有差错,要立即报告主考,按本《考务工作细则》第五章第二十四条等有关规定处理。
6.考前5分钟,吹“发卷哨”,同时广播“发卷哨,请监考员发卷”。发卷时,主监考在台前注视,同时提醒考生注意检查所发试卷是否与本堂考试科目相符,页码是否齐全,卷面有无破损、漏印、重印、字迹模糊等情况,指导考生填写试卷上姓名、准考证号;禁止考生作答。
7.开考时间到,响开考铃,同时广播“开考铃,考生作答”(开考铃响后,英语科考试考生停止入场)。
8.开考后,监考员进行“四对照”,即:“有考生相片的学籍卡”、“准考证”、“考室座位号”、“考生本人”,若有不符,应立即报告考点办公室。
9.开考30分钟,吹“界限哨”,迟到考生不准进场(外语科考试在开考后迟到考生停止进场)。监考员负责填涂缺考考生答题卡上的“缺考标记”,填写准考证号,在“姓名”栏内写上“缺考”字样,粘贴条形码,并在答题卡袋缺考考生情况记载栏内登记,在《考室情况记载表》上也要作好记载。
10. 尾数考室的多余试卷,由考点办公室派专人(两人)在每科开考后30分钟至45分钟内统一收回(外语科在听力考试结束后10分钟内收回),交考点保密室(柜)封存。
11.终考前30分钟,考生可以离场。
12.终考前15分钟,吹“提醒哨”,监考员宣布:“还有最后15分钟”,提醒考生注意掌握时间。
13.终考时间到,响终考铃,同时广播:“考试时间到,考生停笔”,主监考令全体考生起立,清理试卷,严禁答题,考生依次出场。监考员要防止考生带走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
14.考生出考室后,监考员按准考证号顺序(包括缺考卷),从小号到大号(小号在上)依次分别收齐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填写好卷袋、答题卡袋上有关考点名称、考室序号等栏目。然后,清理考室、关闭门窗,两人同时径直往试卷装订室。
第二十八条 考室规则
1.考生在每科开考前15分钟(初三和初二第一场考试考前20分钟)预备铃响后,凭《准考证》《学籍卡》进入考室,对号入座,将《准考证》《学籍卡》放在桌面的左上角,以便监考员查验。
2.考生进入考室,只准携带必需的文具,如0.5毫米黑色墨水签字笔、2B铅笔、垫板、圆规、三角板、直尺等,不得携带任何资料、稿纸、通讯工具、计算器、计算尺。不准携带的物品统一存放在规定的“小件物品存放处”。
3.考生接到试卷后,先检查试题的页码有无异常情况,如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监考员,凡涉及试题内容,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若不涉及试题内容,而属试卷分发错误和字迹模糊等问题,可以举手询问。
4.开考铃响后,考生才准答题,迟到30分钟,考生不准进入考室(英语科考生开考铃响后禁止入场),终考前30分钟,考生才可以交卷出场。
5.考生答题一律用0.5毫米黑色墨水签字笔做答;凡客观题考生一律用2B铅笔填涂答题卡。考生答题字迹要工整清楚,填涂答题卡要规范。凡答案书写在草稿纸或试卷上的一律无效。
6.考生除在答题卡规定的地方填写姓名、准考证号等有关栏目内容外,不得在答题卡上答题区外作任何标记。考生不得在答题卡答题区外答题,书写在答题区外的一律无效。
7.考生在室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得做与考试无关的事,考试时原则上中途不准上厕所,交卷后,立即离开考室,不准在警戒线内逗留、谈论。
8.终考铃响,考生必须立即起立,停止作答,清理试卷,然后依次离开考室,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等不准带出考室。
9.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室规则,不准偷看他人答卷、交头接耳、夹带资料、传递纸条、换卷、有意将自己的答案让他人抄袭、互打暗号手势、撕毁试卷(答题卡)、扰乱考试秩序、侮辱威胁工作人员等,凡违反考室规则进行违纪舞弊者,按《考生违纪舞弊处罚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监考规则
1.中考在乡(镇)设置考点的,考试监考实行异乡(镇)推磨式交叉监考,至少应交流一名主监考。原则上不允许两个乡(镇)互相交叉。
2.监考教师实行“滚动式监考”,即:每次考试中的监考员各单元工作考室都要进行抽签滚动轮换。在考前20分钟(初三和初二第一场考试在考前25分钟)进行。
3.监考员须认真履行本章第二十七条“考试程序”所规定的各项工作职责。
4.考试时间内,监考员必须制止无关人员进入考室,考点正副主考、考务员、保密员和巡视员等无特殊情况,原则上不要进入考室。
5.监考员要有高度的责任感,防止考生代考、夹带、偷看和抄袭、传递、换卷、带走试卷(含答卷、答题卡、草稿纸)等违纪舞弊事件发生。若发现考生违纪舞弊,须及时制止。
6.监考员不准迟到、早退、解释题意、抄题作题、看书看报、抽烟、打瞌睡、室内谈笑、随意翻看考生试卷和答卷;不准将试卷传出室外、擅离考室、监守自盗;不准以任何形式协助违纪舞弊。对考生提出的试卷印刷字迹模糊等不涉及试题内容的问题,监考员须当众说明,如不确定应立即报告考务办。
7.监考员在考试时间内不准上厕所,特殊情况经批准后不得再进入考室担任本堂考试监考,由机动监考顶替。
8.如实填写《考室情况记载表》,凡在监考中发现的违纪舞弊情况都须在表中详细记载准考证号、姓名、违纪舞弊情节,并按第七章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提出处理建议,情节严重的须写出专题报告交考点办公室。
9.考试期间,如考生忘记带准考证或遗失准考证,须报告考点主考,经查证核实无误,由送考人员出具书面证明后,方可发临时准考证,准许参加考试。
10.监考员要爱护、关心考生,发现考生有病,须及时通知机动监考陪同考生治疗;不能坚持考试的,应说服考生停考。
第三十条 答卷装订规则
1.答题卡以考室为单位装袋。
2.监考员必须认真清点试卷、答题卡(包括缺考卷、卡)份数,如发现考生将答卷和答题卡带走,要立即追回,监考人员将考生答题卡(含缺考考生答题卡)按准考证号顺序从小号到大号由上而下的顺序(小号在上)收齐排好,空白卡放在最后,清点无误后,平整地装入塑料薄膜袋,再装入答题卡袋内,由主监考、监考两人同时带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进入装订室。
3.监考员将清点好的试卷和答题卡交验收员,验收员按上述要求验收后再交监考员装袋密封。
4.装订顺序:先装答题卡,再订试卷。
答题卡严禁折叠、搓揉、污染。答题卡每考室装一袋。
试卷不要装袋密封,监考员将试卷按准考证号顺序清理好。在卷本的左上角订钉装入试题袋连同答题卡、《考室情况记载表》一并交考点保密员。
5.《考室情况记载表》分科按考室顺序以考点为单位装订成册。《考室情况记载表》连同严重违纪舞弊专题报告,与答题卡一起交市教育局;试卷由县市区教育局封存,半年以后由各地自行处理;草稿纸由考点办公室收存,待评卷结束后处理。
第七章 违纪舞弊处罚规定
第三十一条 考生违纪舞弊处罚规定
1.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违纪处理:
在开考铃响前、终考铃响后考生作答者,该科记零分;
按规定各场考试终考前30分钟内才能提前交卷,在此之前离开考场者,该科记零分;
其他违纪情况,视其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2.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舞弊处理:
偷看他人答卷或交头接耳者,该科记零分;
考生夹带资料入场(含在手掌等处写有文字、公式)者,该科记零分;
传递纸条、换卷、有意将自己的答案让人抄袭者,该科记零分;
互打暗号、手势者,该科记零分;
带通讯工具进场者,该科记零分;
经核实确属舞弊而造成的答卷完全雷同,所涉考生当年中考科目全部记零分;
凡撕毁试卷(答题卡)、带走试卷(答题卡)者,该科记零分;
凡扰乱考试秩序、违纪舞弊后拒不认错者,当年中考科目全部记零分;
凡威胁考试工作人员安全或公然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者,当年中考科目全部记零分,交考点公安(保安)人员从严处理,并取消下一年的考试资格;
凡公然威胁其他考生协同作弊者,当年中考科目全部记零分,并取消下一年的考试资格。
3.代考处理:
在校学生请人代考者,取消当年中考(含补考)资格,所有科目全部记零分;
在校学生代替别人参加中考者,毕业班学生缓发毕业证一年;肄业班学生根据其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好坏,按学籍管理办法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在综合素质评定中予以明确记载。
4.处理权限:
如发现上述违纪舞弊事件,监考员必须如实将其违纪舞弊情节在《考室情况记载表》上予以记载,报考点正副主考集体研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考点主考签名以示负责,依次上报县市区、市教育局,由市教育局作出最终处理。
第三十二条 工作人员违纪舞弊处罚规定
1.未按本《考务工作细则》要求设置考点考室,成立中考领导机构,配备各类中考工作人员,造成中考组织混乱,影响考试信度的,追究县市区教育局主要负责人行政责任。
2.对组织管理不严,秩序混乱,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考点,取消其当年及下年设置考点的资格,并追究考点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3.监考员或其它考务人员协同考生舞弊或以任何形式向考生提供舞弊方便,追究当事人行政责任。
4.凡工作极不负责或有其它问题不宜担任监考员者,考点主考或驻点巡视员应当即予以撤换。凡被撤换的监考员,市教育局予以通报,同时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三年内不得担任中考的有关工作。
5.在试卷印制、保管、运输、装订等环节中,未执行本《考务工作细则》要求,造成泄密事件,追究当事人行政责任。
6.考试期间,出现各类集体舞弊现象,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7.评卷人员违纪舞弊,追究当事人行政责任。
8.凡出现上述情况,根据其情节和人事隶属关系,由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在上述情形中,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报请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处理结果须逐级上报。
第八章 评卷管理
第三十三条 评卷组织
1.全市所有中考科目由市教育局统一组织网上评卷。
2.评卷期间统一成立评卷领导小组,下设主观题评卷组、保密保卫组、纪检监察组、后勤宣传组、答题卡扫描组、评卷质量检测组等。
3. 评卷点的选择由市教育局确定。
第三十四条 保密室工作
1.试卷交接:送往评卷点的答题卡须实行严格的交接制度,交接人要认真清点答题卡数量,填写好《试卷交接单》并双方签名。
2.卷本交接:扫描组组长在保密室办理领退答题卡手续时,双方均应认真清点科目、数量,经核对无误后,填写《答题卡领退登记表》(见附表八),双方共同签名。每次下班前,扫描组组长均须负责将答题卡全部退回保密室。
3.保密保卫工作要求:自答题卡进入评卷点保密室至评卷结束前,均为评卷保密期。保密室二十四小时应有两人以上的保密员值班。评卷点出入口应有保卫人员二十四小时值班,禁止无关人员入内。保密室不准生火、吸烟、开展文娱活动,防止雨水、茶水等污染答题卡。
第三十五条 评卷工作
我市中考全部实行网上评卷,评卷办法另行制订。
第九章 中考巡视
第三十六条 巡视员委派
中考期间,市教育局向各县市区和市直考区派巡视组和巡视员,每个考点巡视员由县市区教育局派员驻点(市直考点由市教育局委派),监督、检查该考点考风考纪并协助处理考试期间出现的各类问题。
第三十七条 巡视工作要点
1.检查领导到位情况,是否成立中考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是否亲自参加中考组织领导工作,是否有规范的组考方案。
2.检查考点和考室是否符合设置要求,各类考试机构是否健全,工作人员是否到位,工作制度是否得到执行。
3.检查保密室是否符合要求,保密、保卫人员是否到位,保密室工作制度是否得到落实。
4.检查考风考纪是否正常,监考人员是否执行监考工作要求,各类违纪舞弊事件是否得到恰当处理。
5.检查组考过程是否规范。
6. 驻点巡视员要如实填写《考点考务工作测评表》,综合考点情况提出测评意见,如发生重大问题应写出专题报告。
7. 面上巡视员在中考结束后,应提交巡视工作总结,对所到之处组考工作的主要优、缺点和今后工作的建议提出综合性报告。
第三十八条 巡视员守则
1.驻点巡视员要提前一天到达派驻考点,参加考点考务工作培训会,检查考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2.工作期间,巡视员不得擅离职守,不准进行娱乐活动,不准游山玩水。
3.工作期间,巡视员须集中精力进行中考巡视工作,不准办理与中考无关的事,不准探亲访友。
4.考试期间,驻点巡视员每堂考试应逐室进行巡回检查。
5.巡视期间,巡视员不准大吃大喝,不准索取、收受礼品、礼金。
第十章 安全工作
第三十九条 安全工作制度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考点在中考期间,要制定周密的安全工作方案,指定专人负责。
2.各有关学校在考前要对考生进行一次包括社会治安、交通、饮食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教育,根据当地实际,制定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3.各考点在考前应与当地公安、卫生、交通等部门取得联系,争取他们的支持和配合,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
4.异地考生送考领队由所在学校正、副校长担任。
5.汛期,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制定防汛工作计划,必要时采取有效的应急防汛措施,并与当地防汛部门取得联系。
6.禁止用危房作考室。
第四十条 安全工作要求
1.送考人员要做到与考生同吃、同住、同往返,密切注意考生的身体、思想状况,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2.凡异地考生,必须由学校租用状况良好的车(船)辆,选择有正式营运证和驾驶证照、责任心强、技术好的驾驶员。上下车(船),要切实保证考生的人身安全。
3.考生不准搭乘摩托车、拖拉机赴考。
4.考生严禁下塘、下河洗澡。
5.送考人员必须配备适量的女教师,以便管理女生。
6.异地考生须集中食宿。送考人员须对食物进行监督,保证新鲜卫生,睡觉时,清点考生人数,检查考生门窗是否关好,夜间考生不准单独外出,有事请假。
7.考试期间,考点和送考人员须严密关注社情,防止流氓滋事、殴打考生以及考生相互打架事件发生。
8.考试期间,凡出现重大考生人身安全事故,需逐级上报。
9. 凡因未执行本章要求,工作失职造成后果的,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责任,情节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人员选聘、培训、管理与岗位职责
第四十一条 选聘原则
1.所有参与中考的兼职工作人员,当年须无子女、直系亲属参加本次中考。有子女、直系亲属参加本次中考者,本人主动申请回避,有关单位不得选聘。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试卷保密有关的工作。
2.所有参加中考的工作人员必须政治可靠、作风正派、责任心强、身体健康。
3.各类考务人员近年参与中考工作出现违纪舞弊、重大工作差错者不得选聘。
第四十二条 培训与管理原则
1.各类考务人员须遵循“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凡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不准上岗。
2.各类考务人员的管理,遵循“谁选聘、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进行,考务人员在每次中考工作中,所担负的工作及职务由选聘单位任免。
第四十三条 中考领导小组
1.领导小组成员:中考期间,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成立中考领导小组,由主管教育的党政领导或教育局局长担任组长,主管副局长等有关领导担任副组长。纪检、监察、公安等部门领导参加中考领导小组工作。领导小组具体人选由市、县市区教育局局长办公会确定,并随组考方案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领导小组职责:领导小组须熟悉中考全面情况,掌握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中考工作精神和本《考务工作细则》要求,全面负责所辖地区的中考指挥、协调工作,保证中考所需的人、财、物到位,严格执行考务工作细则,审核批准并监督执行所辖地区《组考工作方案》、《中考安全工作方案》,确保组考工作有序、规范地进行。
第四十四条 中考办公室
1.办公室成员:中考领导小组下设中考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县市区教育局主管中招工作科(股)负责人担任,各有关科、股人员参加。中考办公室组建由同级教育局中考领导小组批准,并随组考方案报上级教育局备案。
2.中考办公室职责
在中考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依据本《考务工作细则》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中考工作精神,制定并执行中考组考工作方案,中考安全工作方案;全面负责所辖地区中考工作的实施。
全面负责中考报名、考籍汇总;依据本《考务工作细则》第三章、第四章规定,负责所辖地区考点设置、考点评估、建立健全考务机构、随机编排考号、检查落实考点、考室各项布置。
依据本《考务工作细则》第五章、第八章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负责验收所辖地区的保密室,监督、检查各环节的试卷保密保卫工作。
负责选聘考点正、副主考,监考员,巡视员,评卷人员,保密、保卫人员及其它考务工作人员并随组考方案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负责所选聘人员的培训工作。
依据本《考务工作细则》第七章之规定,负责对违纪舞弊事件的调查工作。
依据本《考务工作细则》第九章之规定,组织中考本辖区考点的巡视工作。
负责建立各类工作人员的业务档案。
第四十五条 考点主考
1.考点主考选聘
考点主考由主管教育局中考办负责选聘和培训。
考点主考由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或考点学校的校长担任;第一副主考由教育行政部门领导或非考点学校正副校长担任;第二副主考由教育行政部门领导或考点学校副校长担任。
2.主考职责
负责考点全面工作,按照本《考务工作细则》要求主持制订并落实考点组考工作方案。组织完成考点考前的一切准备工作。
依据本《考务工作细则》第三章、第四章之规定,主持完成考点、考室各项布置,安排组织好考室、监考、保密、保卫、后勤、宣传、安全等工作,建立健全中考考试机构,保证人员到位,制度落实,确保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主持考点各类工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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